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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修法加强环境保护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6日作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修法加强环境保护


 

保护环境成效显著可获奖励


  一到冬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空中的“黑锅盖”就压得人喘不过气来,环境保护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也成为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今后,在新疆全区范围内,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有望获得政府的奖励。修改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表示,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应当通过一定的表彰和奖励机制,鼓励所有公民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积极贡献。为此,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投诉和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

 

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扰民


  家住乌鲁木齐市海龙山庄小区的居民,近半年来每天夜里都深受噪音烦扰,小区附近工地每晚都在施工,巨大的声响影响着居民休息。

  对于这类情形,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零时至八时(北京时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抢险、抢修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在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产生或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尾矿库必须要进行治理


  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过程中,不少地方都反映,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形成的尾矿库,成为影响环境和安全生产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旦遇到洪水等自然灾害,就会严重污染环境,对工农业生产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建议对尾矿库治理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修改后的条例专门增加一款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环评审批要求进行尾矿治理和生态修复。对采矿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形成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置,有长期危害的,应当作永久性防护处理。

 

四类情况暂停环评审批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出现四种情形之一的区域或行业,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四种情形包括: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工业园区未作规划环评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国家规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原始监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一年。